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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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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校字〔2017〕117号)

发布时间:2020-01-1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在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凡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校纪处分:

(一)被判以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训)、毕业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公共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七款处理;

(二)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为旷课1学时计;

(三)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者,累计以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公共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在此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违纪学生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学业、品行、学术上有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开放形式进行课程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有抄袭、篡改、剽窃他人成果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存在失信行为,给集体或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毕业(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是检查教学成果的重要手段,学生应严肃对待,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夹带(含电子资料)、偷看、抄袭、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计算时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重修或补考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补考(重修)作弊者,在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考前以任何方式取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私自篡改教师记分册中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服从监考老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后,不得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更不得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至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生活纪律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生活作风。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书信、打电话或发手机短信等方式骚扰她(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有从事色情陪待及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吸毒,提供毒品或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采取卑劣手段报复、打击他人,给他人造成物质或精神上伤害,经教育认识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私拆、毁弃或藏匿他人邮件,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追回所冒领的钱物;

(八)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或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私刻公章,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大学生应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不看黄色书籍,不传播淫秽物品。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黄色书刊、手抄本、传单、图片或观看黄色录像、光盘、网站(页)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淫秽物品(含网页)或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对组织者、样品提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学生应认识其危害并自觉抵制,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赌博和打麻将,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准打麻将。否则,没收麻将并视其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提供赌具,但未参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提供伪证,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1)为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它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策划或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事后行凶报复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十一)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学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致人伤者,一切费用,根据当事人责任,由当事人负担;

(十三)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提高自身修养,不准有骗取、偷窃、敲诈、抢劫等行为。违者,除依法处理外,对有骗取、偷窃、敲诈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无论作案价值多少,作案二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有盗窃行为者,虽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窝脏、销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团伙作案,主要成员加重处罚;

(九)对有抢劫等犯罪的行为者,直接交公安部门处理,并按照第二十九条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利用电脑、网络、手机、信函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公私权益,发表、散布非法言论或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在校外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有意见,应通过学生代表、辅导员向二级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不得在学校内外张贴大、小字报或散发传单、印刷品等,进行煽动性宣传;不得在学校内外搞串联活动,制造事端。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能认错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主要的组织、策划、制造事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高校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罢课、罢考、静坐、绝食;不得建立或参加非法组织,擅自组织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或社会治安,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者:(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情节较轻或虽属一般,但不听劝阻,不中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加非法传销(变相传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版刊物,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写明宗旨、送发范围和数量,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违者,除没收全部刊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立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写明宗旨、活动内容,上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不准成立“同乡会”等帮会一类组织。未经批准成立社团或非法举办大型活动,按非法组织或活动处理,限期解散或停止,并对主要成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公共场所纪律

第二十六条 高校学生在公共场所应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明行为,遵守公共道德,自觉地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借故起哄、喧闹、惹是生非、制造混乱或事端(如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烧东西、敲器皿),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主要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二)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倒饭菜、随地大小便,破坏校园公共场所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寝室违反防火、用电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热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等器具取暖或烧煮食物,不安全使用蜡烛等明火者,予以没收所用器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责任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强行占用寝室或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不听宿舍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学生宿舍影响学习、生活秩序或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学校外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切公共财物均属国家财产,学生要自觉爱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或侵占公共财物和他人私有财物。违者,除按价赔偿或退出侵占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私有财物者,比照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花草树木,涂污建筑物,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和追究法律责任;

(九)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其情节赔偿损失,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毕业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应自觉服从国家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如实向学校反映个人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围攻、谩骂、殴打学校工作人员,干扰就业工作。违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以扰乱校园秩序、损坏公物等行为发泄个人情绪。违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注意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通过组织协调解决发生的矛盾,严禁利用即将离校时机滋事。违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阶段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学校暂缓发放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

 

第八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进行。

(二)处分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行文下发,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研究决定并行文下发;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部门复议审核后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处行文下发;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提供其错误事实的有关资料,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下发。

(三)处分确定后,按权限分别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承办并公布,同时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征得省教育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本着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慎重适当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根据处分权限由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出具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可在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设置6个月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表现良好者,在每学期期末按程序予以解除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的处分期限。

第三十六条 关于处分解除的规定及要求:

(一)受处分学生在达到处分解除时间,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解除。解除评议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评议解除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其所在学院组织对其的评价以及处分解除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对于受处分学生的处分解除,在临毕业前增加一次解除机会。有突出表现者,将予以表扬或奖励。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暂时留住学校者外,逾期不离校者,视为校外人员处理。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给予记过处分并在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学校一年后根据其在工作单位的表现(由学校联系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评奖资格,且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和社会荣誉职务。处分期间内的表现不得作为上述评定依据。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决定书等处分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及时送交本人,并张榜公布。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一份存档。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负责送达者应有2名证人证明,在存档的处分文书上加以注明)。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受处分者本人的,应按其提供的家庭通信地址,将处分决定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邮寄送达该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本人及家长的,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视为送达。

(三)邮件被退回和难于联系的学生,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告7日,并将相关材料及处分文书一并存档,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材料(学生处分文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有关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调查报告、问询笔录等)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池州学院在校学生,原则上适用于在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电话(Tel):0566-2745009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西侧一楼

邮编:2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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