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做好学生对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等方面提出的复查复议工作,充分体现学校管理的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在遵循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兼顾学校规定与学生权益、倡导校园民主与校园法制并重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录取我校,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于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且经一般行政程序后仍然无法有效解决而向学校提起复议请求。
第五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级领导担任;设委员7-11名,由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等事项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向申诉人宣布维持学校原处分 ( 处理 ) 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或将与学校原处分 ( 处理 ) 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②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申诉人的亲笔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 ( 处理 ) 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原处分 ( 处理 ) 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三)原处分 ( 处理 ) 决定依据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的;
(四)有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在决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申诉受理条件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是否齐备,若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并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放弃申诉;
(三)不属于申请范围,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对以借口申诉为由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围攻学校工作人员或有关当事人,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依据《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应立即按规定于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不得再次缓办。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 ( 含三分之二 ) 以上人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复查结论,撰写复查决定书。
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或进行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的学生受处理或处分时间应与原决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为本人签收或者在学校内布告栏内通告后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学生必须按要求办理,否则取消其申诉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